债务重组的几个涉税问题风险分析


(图:五种债务重组及税务处理方法)


一、企业债务重组如果想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,是否需同时满足59号文第五条规定的五个要件或只需满足部分要件?


 59号文第五条规定: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:
(一)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,且不以减少、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
(二)被收购、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(三)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(四)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。
(五)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,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,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。”
5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、第二款对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: “六、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,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,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:
(一)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%以上,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,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(二)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,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,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。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。”
【分析】
A、对于第五条第(一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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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济国,注册会计师、注册税务师、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成员,是《全国税务稽查规范(1.0版)》及(1.1版)主要执笔,2019安徽税务稽查比武第一名
尚立,注册会计师、注册税务师,省级税务稽查能手,擅长税务稽查、涉税风险应对等。
吴书生,注册会计师、注册税务师,省级税务稽查能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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